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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1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辩护人田宁宁,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田宁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起,被告人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小圩村周家宅XXX号开设无名游戏机房,设置“万能鲨鱼”押分三联机一组、无名押分六联机一组(经鉴定,均为赌博机)供赌客进行赌博,并雇佣张某(已判决)在该游戏机房内负责现场管理,为赌客提供上分、退币服务。至案发,该游戏机房累计违法所得已逾人民币5,0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起,被告人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小圩村周家宅XXX号开设无名游戏机房,设置“万能鲨鱼”押分三联机一组、无名押分六联机一组(经鉴定,均为赌博机)供赌客进行赌博,并雇佣张某(已判决)在该游戏机房内负责现场管理,为赌客提供上分、退币服务。至案发,该游戏机房累计违法所得已逾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作了部分供述。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受雇于被告人蔡某某,在涉案的游戏机房内负责经营管理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涉案的游戏机房内进行赌博的情况以及被告人蔡某某系该游戏机房老板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涉案的游戏机房内查获并扣押赌博机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上述查获的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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