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120号 (2)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李某某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6、证人张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证实其与被告人蔡某某之间关于涉案游戏机房营业款的转账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查找“周冠炳”未果以及电话向证人张某进行复核,张某称不认识“周冠炳”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蔡某某到案的经过。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蔡某某亦当庭作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蔡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玲
人民陪审员 倪继芳
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
书 记 员 李 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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