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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3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
  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弄南山大楼XXX号XXX室单位宿舍内,窃得同住室友、被害人魏某的杂牌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01元,币种均同),内有现金60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二张等物。
  2018年10月、12月、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宿舍内,先后三次窃得被害人陈某的现金共计2,900元。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害人陈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现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陈某全部赃款取得谅解,并退赔被害人魏某1,000元,后魏某将上述退赃款主动退回被告人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杨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戚 俊
书 记 员 杨晓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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