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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本市浦东新区,住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楼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三部刑诉(2019)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楼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黄某某、沈某某、陆某均系网友关系。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或在朋友圈内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可以低价购买最新款苹果牌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或自称可代购演唱会门票。陈某某利用上述信息,于2018年5月至11月骗取各被害人支付的钱款合计人民币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同),后将钱款用于个人花销。陈某某的具体诈骗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陈某某谎称可低价代购周杰伦上海演唱会门票,骗得张某通过微信支付的门票费用2,560元。
  2、2018年9月,陈某某化名陈束豪,谎称可低价购买苹果牌MacbookPro13英寸512G型笔记本电脑,骗得沈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的9,460元。
  3、2018年9月,陈某某谎称可低价购买苹果牌iphoneX256G型手机,骗得黄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6,080元。
  4、2018年11月,陈某某化名陈束豪,谎称可低价购买苹果牌MacbookPro13.3英寸256G型笔记本电脑,骗得陆某通过支付宝支付的3,360元。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徐汇区石龙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陈某某到案后,对上述基本事实予以供认。案发后,陈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另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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