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4刑初252号 (2)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家属已全额退赔并获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沈某某、陆某、黄某某、张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凌某某的证言,微信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支付宝账号及转账截图、银行账户明细、调取证据清单等,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谅解书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陈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已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中对陈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未缴纳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娟平
人民陪审员 史良燕
人民陪审员 陈震威
书 记 员 朱 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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