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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云某(T某),男,暂住上海市长宁区。
  辩护人蒋永华,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国庆,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云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1日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07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某翻译工作者协会叶某某担任法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云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在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XXX号XXX室其住所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一包大麻(净重2.98克),后被民警人赃俱获。民警另从上述住址查获三包大麻(共计净重47.54克)。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云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云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云某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云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贩卖毒品数量不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经事先微信联系,2018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云某在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XXX号XXX室其住所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一包大麻(净重2.98克),随后被民警人赃俱获,民警还从该处查获三包大麻(共计净重47.54克)。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赃证物品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微信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护照信息、外国人签证详细信息、证人西某(澳大利亚联邦国籍)、卞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明知系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大麻,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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