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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214号 (2)
  一、被告人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毒资及违禁品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戚 俊
人民陪审员 章霞珍
人民陪审员 诸 萍
书 记 员 杨晓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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