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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20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一部刑诉(2019)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27日7时4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携带刻有“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苏州红叶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东吴水电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福田激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字样的6枚印章在苏州北站二次安检处安检时,被民警及安检人员当场查获。经上海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6枚印章均系伪造。被告人谭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伪造印章予以没收。
  谭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管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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