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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贾某卿,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9〕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辩护人贾某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冯某多次虚构事实,从被害人姚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03,000元,具体如下:
  1、2016年5、6月,被告人冯某因做生意亏本欠债无力偿还,其先谎称母亲发生车祸,没钱治病,后又谎称其母亲不治身亡,没钱办理丧事为由,从姚某某处多次骗取人民币10万元。
  2、2017年2月至7月,被告人冯某因投资保健品赚钱没有本金,谎称其儿子生病,需要去新加坡治病,没钱买药,先后两次从姚某某处骗取人民币9.3万元。
  3、2017年4月,被告人冯某谎称爷爷办理“五七”丧事须送人情,从姚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万元。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冯某获悉被害人报警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某陈述及其提供的被告人冯某签署的借条、还款计划复印件,证人肖某某、凌某的证言,金山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制作的工作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冯某系自首,无前科,系初犯,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家庭困难等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冯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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