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4刑初337号 (5)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
(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郏义嘉
人民陪审员 朱琴红
人民陪审员 李时君
书 记 员 初德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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