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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6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某某,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张凌,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上旬,被告人仇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程某不符合办理上海市机动车牌(简称沪牌)竞拍资格的条件下,谎称能够通过关系为其办理沪牌竞拍标书,并以疏通关系需要支付费用及押金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程某人民币共计18,000元。
  被告人仇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现已退赔被害人钱款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仇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2016)沪0108刑初1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3月24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及其出具的谅解书、证人钱1的证言、被告人仇某某和被害人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抓获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仇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仇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钱款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仇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2016)沪0108刑初180号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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