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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6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绰号大叶),女,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始,杨荣香(已判决)以支付好处费为诱,指使徐建(已判决)在本市宝山区外环线内圈丰翔路出口东南侧树林搭建帐篷,以供其开设赌场,以“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从中牟利。期间,由被告人杨某负责发牌、洗牌,杨志远(已判决)负责保管庄分箱,接送赌客等,杨欢(已判决)负责为赌场望风。同年5月4日0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杨志远、杨欢及周柳成、段泽保等十三名赌客(均另行处理),缴获赌具麻将牌一副、庄分箱一只、赌资人民币29,300元、庄分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杨某于2018年5月2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基本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柳成、段泽保、浦兆文等人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杨荣香、徐建、杨志远、杨欢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书、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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