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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2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屠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
  辩护人马宁,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屠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涉案的位于本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张某1等人出资购买,张某1通过刘某某(已判决)让其妻陈2(已判决)登记为上述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并向中国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人民币200余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涉案房屋登记过户至陈2名下后,始终处于张某1等人实际控制之下,相关房贷亦由张某1等人负责归还。
  2016年10月下旬,张某1因为债务问题决定把涉案房屋交由陈某1、许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处置,并通知刘某某、陈2予以配合,陈某1、许某某找来熟悉房产中介业务的周某(已判决)予以相助,由许某某对外散布售房信息并负责尽快物色“买主”,为能尽快“成交”,陈某1等人不惜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也低于当初实际购买价的280万元出手。于是许某某联系了本案中也从事房产经纪以及民间短期借贷业务的朱某某,朱某某转而介绍了本案中的被害人何某1。同年11月10日陈某1、许某某、周某、刘某某、殷某某(已判决)、陈2夫妇与朱某某、何某1等人就房产转让事宜完成了交易洽谈、查验房屋及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陈2出面收取了对方支付的10万元定金。并约定次日上午至位于本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天钥桥路支行,由何某1往陈2名下的中国银行卡汇款270万元并由陈2将其中大部分钱款用于提前归还银行房贷本息。当日下午陈某1将刘某某、陈2及家人转移至其租赁的位于本市浦东新区耀华路的上南花城XXX号XXX室内,并通过何某2(已判决)安排暴某某(已判决)予以协助。当晚陈某1、许某某、周某、殷某某、暴某某等人一起在上述房屋客厅商量次日行动方案,商定由周某出面陪同陈2、刘某某夫妇与购房人何某1签署承诺书、收据以及后至银行办理转款手续,一旦确认对方往陈2银行账户汇款后立即使用手机向陈某1发出信号;商定由暴某某组织人手佯装陌生人事前埋伏在陈2、何某1周围,当得到陈某1发生的信号后,暴某某携相关人员以陈2欠债为由将其连人带银行卡带离现场。陈某1将上述方案通报了在旁的刘某某,并要求刘某某、陈2届时配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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