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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294号 (3)
  被告人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自首,建议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张某1等人出资购买,通过刘某某让其妻陈2登记为权利人并申请中国银行购房贷款200余万元。涉案房屋过户后处于张某1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亦由张某1等人负责归还房贷。
  2016年10月下旬,张某1因债务原因,遂将涉案房屋交由陈某1等人处置,并要求刘某某、陈2予以配合,由许某某负责对外散布售房信息。许某某通过在本市从事房产经纪及民间短期借贷业务的朱某某的介绍联系了被害人何某1。同年11月10日,陈某1、许某某、周某、殷某某、刘某某、陈2与朱某某、何某1交易洽谈、查验房屋及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陈2出面收取了何某1支付的购房定金10万元,后约定次日上午至位于本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天钥桥路支行,由何某1往陈2中国银行卡汇款270万元购房款并由陈2将其中大部分钱款用于提前归还银行房贷本息。当日下午,陈某1将刘某某、陈2转移至其位于上南花城的租赁房内,并通过何某2安排暴某某予以协助。当晚,陈某1、周某、许某某、殷某某、暴某某在上述房屋客厅商量次日行动方案,商定由周某陪同陈2、刘某某与何某1签署承诺书、收据后至银行办理转款手续,一旦确认对方往陈2银行卡汇款后立即使用手机向陈某1发出信号;由暴某某事前等候在陈2、何某1周围,得到陈某1发出的信号后,以陈2欠债为由将其连人带卡带离现场。陈某1将上述方案通报了在场的刘某某,要求刘某某、陈2届时予以配合。
  2016年11月11日上午,周某陪同刘某某、陈2乘车至徐家汇天钥桥路的中国银行附近,按商定由刘某某、陈2向何某1出具了承诺书、收据等,后刘某某先行离开,周某则陪同陈2至中国银行办理后续事项。同时,陈某1、殷某某乘坐王某某驾驶车辆至中国银行附近;暴某某安排张2接被告人屠某某及孙某某、张某某、陈某3等人至中国银行附近听候指令,并由张2通知屠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陈某3等人分别进入银行伺机接应。周某以节省手续时间为由诱使何某1通过手机银行向指定的陈2银行卡汇款,确认到账后,周某使用手机向陈某1发出信号并乘隙离开;陈某1使用手机指令暴某某依计行事并载着周某逃离现场;暴某某接到指令后即从何某1手中夺下陈2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并以陈2欠债为由推着陈2离开现场,屠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陈某3等人根据张2传话安排,迅速上前拉扯、威吓何某1进行阻拦,致使何某1无法有效阻止暴某某的行为。暴某某、陈2乘坐张2接应车辆离开后,屠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陈某3等人亦逃离现场。嗣后何某1一方电话联系许某某,许某某按照事先商定以居间调停为由拖延报警时间。嗣后,暴某某、陈2、陈某1、殷某某、周某等人通过手机联系分别至本市浦东新区昌里路的中国银行会合,由陈2、周某、陈某1等人在该银行柜台操作将270万元从陈2的中国银行卡快速转移。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殷某某交陈某1用于转账。经查,上述270万元经陈某1决定,其中170万元及50万元分别转入陈某1指定的二张银行卡,再由陈某1转账给周某30余万元、何某260余万元、许某某20余万元,另有50万元转账给刘某某。事后,陈2一方对何某1多次提出办理购房手续的要求予以拖延、搪塞,拒不履行。公安机关经侦查,先后将周某、陈某1、暴某某、刘某某、陈2、张某某、陈某3、何某2、许某某、殷某某、王某某、张2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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