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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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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辩护人沙元义,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杨某某、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沙元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2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徐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某应于2000年至2005年间分期归还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未履行判决。2010年8月,被告人孙某与刘某达成协议,承诺2011年底前归还全部欠款,但未履行。2011年1月,孙某承诺将其名下房产出售后归还欠款,但售房款为个人花用,未归还欠款。2015年12月,孙某再次承诺年底前归还欠款,并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仍未按约履行。至案发,孙某仅归还刘某人民币5万元。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孙某在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供述以上事实。2019年1月,孙某通过家属归还刘某人民币15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拒不执行判决是基于其曾因犯罪服刑而无履行能力,后又因刘某索要高额利息协商不成而未履行,属事出有因;被告人孙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履行了民事判决义务,能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徐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判决孙某于2000年至2005年间分期归还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未履行判决义务。
2010年8月,被告人孙某与刘某达成协议,承诺2011年底前归还全部欠款,但被告人孙某未履行。2011年1月,被告人孙某与刘某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孙某于当天归还刘某欠款2万元,承诺将其名下房产出售后于当年年底前归还全部欠款,并约定在欠款本金20万元全部给付后商议利息问题。同年3月,被告人孙某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名下房产,但在得款后未按约履行义务。经徐汇区人民法院多次责令,被告人孙某仍未履行全部判决义务。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孙某在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2019年1月,被告人孙某通过家属归还刘某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刘某、黄某的证言,民事判决书、调解笔录、执行和解协议书、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银行账户明细,移送函及案件接报回执单,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不容侵犯。被告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因刘某索要高额利息协商不成导致未还欠款。经查,(2000)徐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中判令孙某归还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孙某于2011年出售其名下房产获取房款200万元,孙某完全有能力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但孙某拒不履行。被告人孙某与刘某之间关于借款利息的争议,不能成为孙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借口和理由。鉴于被告人孙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履行民事判决确认的法律义务,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世亮
审 判 员 朱以珍
人民陪审员 仇蕴雯
书 记 员 连文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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