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12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2,男,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沈某平,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陆某,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金融刑诉〔20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2、包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2、包某某及辩护人沈某平、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4月,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公司”)在本区分别设立善林(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前称上海雪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卫清西路分公司)、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卫清东路分公司两个网点。被告人陈2担任善林公司金山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包某某担任善林公司卫清东路分公司负责人,分别在本区以5.5%-13.2%不等的年化利率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还本付息。其中被告人陈2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700余万元,未兑付资金人民币180余万元;被告人包某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860余万元,未兑付资金人民币850余万元。
2018年3月8日,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陈2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提供了其门店开展业务的电子数据。同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在其居住地内将其抓获。同月16日,被告人包某某主动至金山公安分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2、包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高某1、田某某、仝某某、陈1、余某、黄某某、张1、蔡某1、夏某某、王某某、丁某某、孙某某、沈某某、梁某、张某2、干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蒋某1、陆某某、徐某某、韩某某、盛某某、蔡某2、蒋某2、赵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提供的善林公司金山分公司及卫清东路分公司档案机读材料,公安机关提供的善林投资人信息登记表、被告人陈2签字确认的客户投资名单、各投资人提供的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补正书及数据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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