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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10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刘亦,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暂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戎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丁龙,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俞永,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二部刑诉(2018)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陆某某、张某、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亦、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戎斌、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丁龙、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俞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6年10月,姜某某(已判决)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梵佐伊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佐伊公司)、上海懿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杰公司)等公司名义,先后在本市柳州路XXX号百丽广场、中山西路XXX号宏汇国际广场、虹桥路XXX号中诚国际大厦等处开设办公场所,通过对社会公开宣传上述公司的理财产品、化妆品众筹项目、股权转让等,与投资人签订《理财计划产品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回购承诺书》等,并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的高额回报。
  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下半年进入梵佐伊公司任销售经理。被告人陆某某于2014年进入梵佐伊公司任业务员,后升任为销售主管。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3月进入懿杰公司任销售主管。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2月进入懿杰公司任业务员,后升任为销售主管。四名被告人均独自或带领业务团队开展上述犯罪活动,并从团队业绩中获取提成。
  经审计,被告人王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97万元;被告人陆某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86万元;被告人张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78万元;被告人刘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93万元。
  2016年9月13日,姜某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基本犯罪事实。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主动到案。同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在静安区天目中路平安银行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在原籍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陆某某、张某、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陆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张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陆某某、张某、刘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追究被告人王某、陆某某、张某、刘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某、陆某某、张某、刘某均系自首。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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