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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1022号 (3)
  三、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朱锡伟
人民陪审员 王 珏
人民陪审员 庄 蓉
书 记 员 李晓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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