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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宋村XXX号北侧稻田内多次通过布置纱网的方式捕获野生鸟类共计44只。同年11月3日,民警在本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西一路XXX号门口将其抓获并查获44只野生鸟类,现已进行无害化掩埋处理。经上海市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44只野生鸟类有8只虎斑地鸫、1只白眉地鸫、19只灰背鸫、5只白腹鸫、11只乌鸫。其中虎斑地鸫、白眉地鸫、灰背鸫、白腹鸫均属于国家“三有”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乌鸫属于上海市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拘役,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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