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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4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2,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2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戴某2及其丈夫谢德平(已判刑)向武汉泓锦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协议租赁鄂A1XXXX宝马轿车,租期为三年。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戴某2伙同谢德平,向被害人李某谎称鄂A1XXXX宝马轿车系其二人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所得,以该车作抵押,与李某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协议,从而骗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万元。事后经被害人催讨,被告人戴某2与谢德平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戴某2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戴某2在家属帮助下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朱某某的证言,同案犯谢德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提供的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款须知、承诺书、鄂A1XXXX宝马525轿车行驶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超级柜台客户回执及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武汉泓锦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承诺书、融资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鄂A1XXXX宝马525轿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辨认笔录,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2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戴某2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2能认罪认罚,又在家属帮助下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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