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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4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199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姜某通过其微信号“jxwoba”、“xq327512”向多人发送虚假中奖信息,谎称对方中奖,只要购买其产品套餐就可以返现钱款,同时在微信朋友圈展示其使用软件制作的虚假中奖返现截图骗取对方信任,待收到转账后再以无返现名额搪塞并不再回复。被告人姜某以此骗取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币种下同)1998元、孙某999元、管某某999元、杨某某999元、黄某某1998元、薛某某1998元、陈某21998元、赵某某1998元、王1999元,合计13986元,用于个人开销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孙某、管某某、杨某某、黄某某、薛某某、陈某2、赵某某、王1的陈述和提供的相应微信聊天记录、支付页面截图,被告人姜某的微信号、支付账号信息、各被害人的微信支付账号信息及相应的收付款记录,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物品照片、案发经过,检察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姜某有坦白情节,亦能认罪认罚,且在家属帮助下已退出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退赃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九百八十六元发还各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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