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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3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欧某某,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李2,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时某某、李2、丁某某、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时某某、李2、丁某某、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时某某、李2、丁某某5人商议合伙开设赌场。同年12月7日、8日、9日、10日,5名被告人在本区先后4次开设“二八杠”赌场,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7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与丁某某、时某某、李2各分得四分之一。
  被告人丁某某找到被告人卢某某提供赌博场地,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上述5人开设赌场仍于2018年12月8日、10日2次提供本区庄行镇西校村XXX号场地,获利人民币400元。
  2018年12月10日,民警在本区庄行镇西校村XXX号抓获正在开设赌场的6名被告人,当场查获“窑花”人民币5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时某某、李2、丁某某、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聂某某、谢某某、梅某、苏某某、魏某某、李1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时某某、李2、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时某某、李2、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卢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时某某、李2、丁某某、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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