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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2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叶燕英,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及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指定辩护人叶燕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花木镇锦绣路附近,被民警查获其随身携带一玻璃瓶美沙酮液体三百五十毫升。后民警在其居住地浦东新区花木镇高科西路锦博苑XXX号XXX室,查获一塑料瓶美沙酮液体四百七十毫升,两瓶液体共计七百九十五余克。经鉴定,上述液体均含美沙酮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某的证言,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药物维持门诊告知书、美沙酮维持治疗书,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辨认笔录,被告人严某某的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七百九十余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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