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4刑初570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
二、被告人尤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
(上述罚金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赌具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徐闻翌
书 记 员 陈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