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4刑初471号 (2)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宝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闻翌
人民陪审员 徐 力
人民陪审员 陆燕波
书 记 员 陈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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