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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19)沪0107刑初3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花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鞠娟,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未检刑诉[2019]1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由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吕福广律师、被告人花某某及由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鞠娟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花某某及盛某某、马某某等人在本市普陀区宜川路XXX号新招鲜饭店吃饭时,遭被害人周某(另案处理)酒后无辜挑衅。被告人刘某某、花某某率先持酒瓶砸向周某头部,周某遂持椅子反击,叶林强、陆逸祥(均另处)及陈某、卞某某(上述二人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胡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另处)、徐2、龚某某(上述二人均未满十六周岁,已行政处罚)见状亦均持椅子砸向对方,并拳打脚踢盛某某、马某某。二人逃离饭店后,周某等人继续对二人追逐殴打。期间盛某某被打倒在地后,被害人徐21(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及陆逸祥等人对其不断踢踹,被告人刘某某使用铁锹击打徐21头部,花某某使用酒瓶殴打陈某。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左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徐21头皮软组织创,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某、花某某均于2018年12月22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徐2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盛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卞某某、龚某某、徐2、胡某某、张1、童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录像及截图,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户籍资料,二名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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