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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自报),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指定辩护人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某2(自报),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指定辩护人于朝勃,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自报),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沈会,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邢某2、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洁慧、被告人胡某、邢某2、王某、辩护人邱有坤、于朝勃、沈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邢某2、王某及朋友高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罗宾森停车场出入口处与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相遇,胡某无故上前搭讪,并碰触张手部,索要微信号码,而后言语调戏,引发双方争吵。被害人潘某某、刘某1、邢1及刘某2、叶某某、顾某1(均另处)先后至现场,得知张被调戏后,双方发生口角争执,期间互有推搡,后引发斗殴。三名被告人等人见对方欲离开现场,遂上前追赶,至本区察院弄附近时,胡某、邢某2拦下潘某某,邢某2用腿绊摔潘某某,致潘腰2-4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潘某某构成轻伤一级,刘某1、邢1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日,被告人邢某2、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后被告人胡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邢某2、王某家属代为其向被害人潘某某、刘某1、邢1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获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邢某2、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某、刘某1、邢1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刘某2、叶某某、顾某1、朱某某、顾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及截图照片,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有关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手印鉴定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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