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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6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辩护人张祖乐,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受李成猛(已判决)雇佣,伙同张井山(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物色古董文物收藏者,以介绍买家高价收购等为借口,要求收藏者到事先勾结的公司进行虚假检测、虚假开具证明文件等,以此骗取各项费用。嗣后,被告人陈某与李成猛等人按比例分成获利。其中,李成猛负责物色被害人、与“检测”公司联络、发放分成等,被告人陈某等人则负责与被害人联络、陪同被害人与虚假买家见面、至“检测”公司鉴定办理文件等。具体如下:
  1、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通过上述手法将欲出售“袁大头”的被害人任某某骗至本区淞宝路155弄星月国际广场1号楼1005室上海俣盛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俣盛公司)进行虚假鉴定,以此骗得任某某钱款人民币11,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已由张井山退赔)。
  2、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通过上述手法将欲出售崇宁重宝古钱币的被害人孙某某带至俣盛公司开具“海关证明”文件,以此骗得孙某某钱款15,000元。
  3、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通过上述手法将欲出售古钱币的被害人李某某骗至俣盛公司开具“海关证明”文件,以此骗得李某某钱款16,000元。后因李某某报警,俣盛公司退还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家属分别退赔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8000元、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同案犯李成猛、宋重阳、张井山的供述、同案犯季安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李成猛的笔记本、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光盘、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部分聊天记录截图、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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