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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655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结伙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翠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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