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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5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辩护人张玉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辩护人王禕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况某某,女,199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辩护人郭梦琪,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翁某某,女,1995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
  辩护人欧阳晓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严某某、况某某、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卢某某、严某某、况某某、翁某某等人于2018年4月至7月间,受晏少云、黄锦(均另案处理)等人指使,冒充“深圳熙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采用拨打电话的方式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谎称能够指导被害人买到月盈利20%至30%的股票,并发送虚假的股票交易视频和截图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通过向被害人发送电子版本的《股票投资合同书》或与被害人口头订立投资服务协议的方式与多名被害人订立合同,骗取每名被害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90元、1,980元不等的咨询费。
  经查,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卢某某骗取多名被害人咨询费共计54,450元;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严某某骗取多名被害人咨询费共计35,640元;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况某某骗取多名被害人咨询费共计33,660元;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翁某某骗取多名被害人咨询费共计27,720元。
  2018年7月1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卢某某、严某某、况某某、翁某某抓获归案,并查获工作电脑、客户资料等物。各名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审理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严某某、况某某、翁某某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0.7万元、0.6万元、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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