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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5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辩护人甘玉英,上海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胡某1,男,199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辩护人沈惠珠,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胡2,女,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辩护人李建刚、鲍小敏,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某,男,199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辩护人李群、高震,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胡某1、胡2、樊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甘玉英、被告人胡某1及辩护人沈惠珠、被告人胡2及辩护人李建刚、被告人樊某及辩护人高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何某某、胡某1、胡2、樊某等人于2018年4月至7月间,受晏少云、黄锦(均另案处理)等人指使,冒充“深圳熙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采用拨打电话的方式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谎称能够指导被害人买到月盈利20%至30%的股票,并发送虚假的股票交易视频和截图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通过向被害人发送电子版本的《股票投资合同书》或与被害人口头订立投资服务协议的方式与多名被害人订立合同,骗取每名被害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90元、1980元不等的咨询费。
  经查,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何某某骗取多名被害人咨询费共计104,940元,被告人胡某1骗取多名被害人咨询费共计59,400元,被告人胡2骗取多名被害人咨询费共计51,480元,被告人樊某骗取多名被害人咨询费共计51,480元。
  2018年7月1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何某某、胡某1、胡2、樊某抓获归案,并查获工作电脑、客户资料等物。各名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胡2、樊某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3.5万元、0.5万元、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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