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4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安庆市,暂住本市静安区。
被告人谢某2,女,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暂住本市静安区。
辩护人曹正平、蒋琛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暂住本市静安区。
辩护人李群、高震,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谢某2、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谢某2及辩护人曹正平、被告人郭某某及辩护人李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黄某某、谢某2开始在其租住的本市静安区昌化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以麻将“二八杠”方式的赌场并从中“抽水”,并安排小区保安许某某负责望风看场,被告人郭某某负责为赌场组织客源并抽成。同年12月20日3时许,民警至上址抓获三名被告人及数名参赌人员,并当场查获赌资若干。
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2到案后,先是拒不交代,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2、郭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4,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谢某2、郭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耿某某、苏某某、周某1、郑某某、吴某某、程某某、顾某、张某某、徐某某、汪某某、易某某、钱某、李某某、蒲某某、谢某1、雷某某、姚某某、陈某1、余某某、许某某、何某某、周2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情况列表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谢某2、郭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黄某某、谢某2、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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