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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4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匡春燕,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栋及其辩护人匡春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远地公司任团队长期间,在公司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管理其下属业务团队,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承诺8%-11%不等高额固定利息并按时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4年11月至2017年10月,陈某某及其业务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970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未兑付金额5300余万元。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退赔80万。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仇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远地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的供述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赔赃款,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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