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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何文彬,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何文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HAXXXX的轿车行驶至本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金鼎路附近,见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为逃避检查,被告人卢某倒车后驾车逃逸,在祁连山南路绥德路北约120米处被交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包某、孙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及抽血、呼气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卢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书 记 员 滕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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