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298号 (2)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
三、赃款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单位上海昭颐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书 记 员 滕镇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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