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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72号 (2)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缴在案的钱款发还各名投资人,余款抵作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书 记 员 滕镇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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