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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于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程忠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暂住于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陈克明,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某,女,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于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张翠翠,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全某某,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暂住于广东省广州市。
  指定辩护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严某某、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严某某、全某某及辩护人程忠平、陈克明、张翠翠、楼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起,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严某某租赁广州市白云区集贤北三巷13号及集贤北一巷9号作为仓库,共同经营日本进口美容针剂,并雇佣了被告人全某某为库管,负责收货、打包、发货。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严某某通过“老九”、“七七アン”、“T哥(微信不收米)”等微信号对外销售日本铂金美白针、贵妇人胎素等日本进口美容针剂,且通过浸泡、撕毁、重新贴标的方式,自行更换部分针剂的标签,冒充客户更喜好的品牌予以销售。2018年8月8日,民警在四名被告人的各自住处将其抓获。同年8月8日、10日,民警在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严某某租赁的仓库及其住处当场查获部分作案工具及待销售的各类美容针剂33项。2018年8月10日,民警从快递员朱某某处调取被告人石某某、程某某、严某某通过快递寄送销售给客户的涉案美容针剂10项。经认定,上述涉案美容针剂中39项,共计6.3万余支,均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合法的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注册证书),应依法认定为按假药论处;另外2项,共计5,037支,除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合法的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注册证书)外,系嫌疑人将此种药品更换标签后冒充他种药品,应依法认定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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