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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2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9年12月31日生,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6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辩护人唐伯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XXX号XXXX宾馆无故滋事,并将放置于前台的一台海盾牌DF1130T人证核验终端机摔坏。群众报警后,高行派出所民警姚某某带领辅警凌某、王某某至上址进行处置,被告人邱某某拒不配合,又无故掌掴劝阻的住客王XX面部,民警及辅警对其控制时,被告人邱某某脚踢姚某某腹部及凌某左大腿。经鉴定,上列人证核验终端机物损价值人民币2,800元;被害人王XX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等,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凌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姚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腹部软组织损伤,尚不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姚某某、凌某、王XX及被害单位负责人赵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相关视频,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人事管理综合平台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社区保安队工作证、上海市社区保安队执勤证、工作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物损价值人民币2,800元,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邱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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