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4刑初501号 (2)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项永明
人民陪审员 朱世瑛
人民陪审员 陆德良
书 记 员 姚布依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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