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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4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甲。
  被告人马某某。
  被告人金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马某某、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马某某、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甲、马某某、金某某至本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社区张唐村牛桥老年活动室,被告人马某某、王甲向在场老年人谎称其系江苏洋河酒厂工作人员,来开展促销活动送福利,通过抽奖活动送鸡蛋、白酒,并称第二天可以凭人民币50元、100元的大面额纸币再参加抽奖活动。次日,被告人王甲、马某某、金某某又至上述地点,以送价值人民币118元的“蓝色添彩”白酒为噱头吸引老年人参加抽奖活动,同时被告人王甲介绍其廉价购进的“人参玛咖酒”价值398元、能治疗各种疾病,并以收取个别被害人人民币300元钱款又马上返还的伎俩,让老年人误以为能通过交款又返还后能免费领取“人参玛咖酒”的方式,共骗取费某某、姚某甲、袁某甲等23名被害人每人300元,在发放“人参玛咖酒”后谎称以后会再来做活动、凭白酒包装返还钱款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王甲、马某某、金某某共计诈骗上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6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马某某、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费某某、姚某甲、袁某甲、姚某乙、郁某某、王某乙、钱某甲、柴某某、袁某乙、陈某甲、顾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姚某丙、唐某甲、陈某丙、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沈某某、钱某乙、蒋某某、唐某乙的陈述,证人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马某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至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退出了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的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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