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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4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位于本区南桥镇德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住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徐某吸食冰毒,并收取其人民币1000元。2019年1月初,被告人何某某亦在上址其住处容留姜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检举王政涉嫌贩卖毒品,并配合公安机关抓捕。现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已对此案立案侦查,并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姜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单,上海市科翎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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