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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4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辩护人顾跃,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
  辩护人李向荣,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及辩护人顾跃、李向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发现全球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平台“IDAX”存在“假充值”漏洞后,遂指使被告人邓某某用假身份在该平台上注册账号cnseudarker@zoho.com.cn并实名认证。后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暗网”上的在线工具,在该平台上攻击“假充值”漏洞,并进行增加充值数据,从而虚假充值泰达币(USTD)到其账号内。之后,被告人吴某某用虚假充值获得的泰达币购买15个比特币和232个以太币并提取到自己的电子钱包内,造成“IDAX”平台的技术维护方上海吾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将非法获得的比特币和以太币归还给“IDAX”平台,并赔偿上海吾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某、司某某、张某的证言,手机交流信息,上海吾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网络运行技术服务协议、赔偿协议、转账记录、增值税发票,远程勘验笔录,cnseudarker@zoho.com.cn邮件内容,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经退出和赔偿了相关单位的经济损失,又获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宽、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采纳控辩双方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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