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430号 (2)
一、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艳华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娣
人民陪审员 薛仁辉
书 记 员 唐 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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