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3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13日晚,被告人周某驾驶牌号为川YXXXXX白色轿车沿本市奉贤区平庄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航塘公路西侧约90米处等候红绿灯时,因醉酒而睡着。公安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发现被告人周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当场呼气酒精测试为1.00mg/ml。后经抽血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0.98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书 记 员 刘 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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