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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3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彭咏梅,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彭咏梅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区团青公路四团南街处尾随被害人王某,在偏僻路段趁其不注意之际,将随身携带菜刀架在王某脖子处,遂抢得其随身携带的价值人民币2465元的黑色OPPO牌R17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被害人王某的追赶下,将上述财物放于地上并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图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以及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持刀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退赔情况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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