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9)沪0117刑初6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某某,男,200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区车墩镇北松公路6700弄沪松五金建材市场30栋15号兰州牛肉面店,钻门缝进入,窃得被害人马录腿放在店内1楼抽屉中的现金人民币1,140元。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马录腿退赔人民币一千一百四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燕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