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9)沪0117刑初5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间至2019年1月7日案发,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区谷阳北路XXX弄XXX号内摆放3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林志泉、桂其文(另行处理)负责上下分及收银。2019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2台“打鱼机”和1台“押宝机”,共有21个上分口可正常使用。经鉴定,上述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7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三台及钥匙、赌资人民币一千六百元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娟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