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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3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2,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兴城市,暂住辽宁省大连市。
  辩护人练育梅、陈茜,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未检刑诉〔20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2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2及辩护人练育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底,被告人陈2与汪某某(已被判刑)通过QQ聊天商定,汪某某利用YY直播平台向他人诈骗YY币(1Y币为人民币1元),被告人陈2以75折价格进行收购。同年6月29日至7月21日,汪宇涵先后向被害人杨某某、李某实施诈骗,所得YY币由被告人陈2予以收购,期间,被告人陈2提供部分诈骗方法及实名账号供汪某某实施诈骗所用。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29日至次日,汪某某在YY直播平台冒充主播及管理员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信任后,采用向被害人谎称YY账号充值返现、二维码验证等手法,诱骗被害人向YY账号充值人民币7,100.20元及微信转账人民币2,400元,后被告人陈2以人民币5,325元的价格收购上述充值账号。
  2、2018年7月21日,汪某某在YY直播平台冒充主播及管理员骗取被害人李某信任后,以YY账号充值返现、二维码验证等为由,诱骗李某以扫二维码的方式向YY账号内充值人民币3,260元,后被告人陈2以人民币2,445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陈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赃款已由同案犯汪某某予以退赔。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2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李某的陈述,同案犯汪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调取的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相关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及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有悔罪表现,且已退缴违法所得,故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2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2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前判宣告缓刑二年的判决,连同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部分予以扣除。)
  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书 记 员 陈婷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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