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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340号 (2)
  一、被告人陈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前判宣告缓刑二年的判决,连同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部分予以扣除。)
  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书 记 员 陈婷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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