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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7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刘安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RXXXX重型自卸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锦绣东路路口遇绿灯右转弯时,遇被害人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同向直行。被告人王某某因疏于观察未正确让行而撞击该电动自行车,造成被害人余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1,199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阅情况说明、案发路段监控视频、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心电图测试结果、尸体处理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信息页、案发经过、报警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于本案的事实与定性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RXXXX重型自卸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锦绣东路路口遇绿灯右转弯时,遇被害人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同向直行。被告人王某某因疏于观察未正确让行而撞击该电动自行车,造成被害人余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1,199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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